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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縮機國標將實施 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發布時間:2012-08-01
新修訂的壓縮機國家安全標準――GB4706.17-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電動機-壓縮機的特殊要求》即將于2011年9月15日正式實施。據了解,該標準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等同采用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0335-2-34:2009(Ed4.2)《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2-34部分:電動機-壓縮機的特殊要求》。 新標準對壓縮機結構的要求有以下方面的修訂,增加了對CO2制冷劑壓縮機的有關規定。新標準規定,殼體應能承受超出正常使用時的壓力,高壓側的殼體應能承受同樣的壓力:對非跨臨界制冷系統,壓力至少為制冷劑在70℃時飽和蒸汽壓力的3.5倍,試驗壓力圓整至0.5MPa(5bar)。
對跨臨界制冷系統,壓力為設計壓力的3倍,但不得小于表1中要求的最小試驗壓力;對亞臨界和跨臨界制冷系統,低壓側的殼體應能承受制冷劑在20℃時飽和蒸汽壓力5倍的壓力或2.5 MPa(25bar),兩者中取大值,試驗壓力圓整至0.2MPa(2bar)。
此外,標準還要求:對于從第二級直接排氣的雙級電動機-壓縮機,殼體應視為低壓側;對于不從第二級直接排氣的雙級電動機-壓縮機,殼體應視為高壓側。使用墊片密封的半封閉型電動機-壓縮機,當殼體內壓力超過要求試驗壓力的40%時,允許在墊片處出現泄漏。
如果發生泄漏,要在另一臺由制造商專門準備的避免墊片泄漏的樣機上重復進行該試驗。對于使用旁通閥,在預定壓力差下將高壓側的壓力釋放到低壓側的半封閉型電動機-壓縮機,即使在墊片處出現泄漏,殼體仍應能承受要求的試驗壓力。
在電子電路保護方面,新標準第六章中增加了“電動機-壓縮機依據由保護電子電路提供保護或不由保護電子電路提供保護進行分類”的部分。如果電動機-壓縮機依據分類是由保護電子電路提供保護的,并且該保護電子電路符合標準要求,則以模擬單一故障的方式重復進行試驗。
不過,新標準中并沒有專門針對變頻壓縮機的內容。最近,壓縮機IEC標準又發布了新的修訂方案,其中包括變頻壓縮機電子電路控制等方面內容,并且引發了比較激烈的爭論。專家估計,中國壓縮機國家安全標準未來將會沿著這一方向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