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起,哈市新竣工建筑及已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一律取消以面積計價收費方式,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方式。同時,各地新建建筑,含棚戶區改造等工程,必須安裝供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達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計量收費要求。
日前,哈市住房局又下發了《關于轉發黑建城【2010】38號文件大力推進我市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凡在哈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建筑必須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控裝置、管網自動平衡裝置、遠程數據傳輸裝置。開發建設單位申請供熱時,各供熱單位必須提前告知有關安裝熱計量裝置的要求,審查供熱系統設計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并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熱計量裝置等配套系統的采購、安裝、使用和管理由供熱單位負責,不得由開發商擅自采購。供熱單位在對設備進行采購時,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不得擅自選擇熱計量裝置。同時,熱計量裝置的選購必須在獲得哈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產品目錄中選購,以保證產品質量和技術要求。
《通知》還要求,供熱單位應在采暖開始前,先按現行收費方式(按照住宅面積)一次性收取熱費。采暖期結束后進行清算,當供熱計量的熱費額低于按照住宅面積收費額時,按照供熱計量的熱費額收取,用戶多交的熱費由供熱單位返還給用戶或在收取下一年供熱費時予以抵扣;當供熱計量的熱費額高于按照住宅面積收費額時,按照住宅面積收取熱費。作為熱計量收費主體,供熱單位還應當與居民用戶簽訂供熱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供熱計量方式、熱費繳納方式及時間等內容。對熱計量值產生異議的單位或用戶,可想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進行檢定,鑒定費用由提出方先行墊付。經檢定質量合格的,鑒定費用由提出方承擔,反之,則由供熱單位或按產品質保規定由計量器具生產廠家承擔。